2013年1月23日,北京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3年2月1日起,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始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。
导语
从2008年3月1日开始,北京开始实行国Ⅳ排放标准。根据车型的不同,国Ⅳ排放标准将分3月1日和7月1日两个时间阶段执行。据测算,一辆国Ⅳ车比国Ⅲ车污染物排放降低约50%。自3月1日起,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,即最大总质量3.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,实施国Ⅳ排放标准;7月1日起,北京市公交、环卫、邮政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车辆,实施国Ⅳ排放标准。
2013年1月23日,北京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3年2月1日起,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始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。自2013年2月1日起,北京市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实施北京地方标准(京V排放标 污染严重准),不再受理汽车企业申请不符合该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型环保目录。
自2013年3月1日起,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京V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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