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2009年11月12日起,为应对燃油价格波动,93号汽油6.50-7.10元时,乘坐出租车超过3公里,每次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。
导语【2009.11.12 北京出租车将向乘客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】
自2009年11月12日起,为应对燃油价格波动,保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,按照政府、企业、驾驶员和乘客四方合理分担油价波动成本的原则,本市将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租价与油价的联动机制。当93号汽油油价在6.50-7.10元时,乘坐出租车超过3公里,每次加付1元燃油附加费。而当93号汽油超过7.10元时,可调整租价并取消燃油附加费,每次加收或停收燃油附加费提前向社会公告。
2009年,本市共有出租汽车6.6万辆,驾驶员9.4万人。出租汽车为本市市民出行提供了便利。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,今后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接轨,油价调整将成为常态。目前本市93号汽油价格为6.66元/升。
当本市93号汽油价格在4.26元/升(不含)至6.50元/升(含)区间变动时,由政府与企业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,承担油价变动影响;当本市93号汽油价格在6.50元/升(不含)至7.10(含)元/升区间时,在由政府和企业向出租车驾驶员发放临时燃油补贴的基础上,加收乘距超过基价公里乘客1.00元/运次的燃油附加费;当本市93号汽油价格超过7.10元/升时,按照程序研究调整租价,租价调整后取消燃油附加费。
乘客乘坐出租汽车超过基价公里(3公里)时,每乘次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付1.00元燃油附加费,驾驶员在出具“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”的同时,还将出具“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”(票面壹元的定额发票)。届时,本市出租汽车将统一张贴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提示标识。在每次加收或停收燃油附加费时,由市有关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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